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认真组织和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和流行趋势,有效评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为防控提供科学依据;定期分析评估动物疫情,把握疫情动态,科学研判防控形势,开展预警预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探索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模式,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 自2012年起,结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1-2020)》和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专项防治计划的实施,国家重点开展口蹄疫、禽流感、布病、马鼻疽、马传贫的监测工作,本计划涉及的其他病种,由地方负责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国家监测与地方监测相结合。监测计划分国家监测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二)定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固定监测点,实行持续监测。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后,分别开展一次全面集中监测工作。 (三)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国家和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收汇总分析各地监测数据和资料的基础上,要加强疫病主动监测,设置主动监测点,根据动物疫病流行趋势、疫情特点,按照统一要求加强重点疫病监测,同时,加强对染病及不明原因死亡动物的检测诊断与报告,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时完成常规监测任务,对突发主要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要及时开展应急监测。 (五)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2012年中央财政下达的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监测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病原学监测,血清学监测主要由各省监测计划完成。要进一步强化病原学监测,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分布情况,分析和把握主要动物疫病流行趋势;通过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评估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效果。 (六)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开展针对性的流行病学调查。 三、职责任务 (一)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及时发布动物疫情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主要动物疫病开展抽检;组织诊断试剂生产单位审查认可,监督诊断试剂质量,发布诊断试剂名录。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农业部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本计划,协调指导各省级疫控中心、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开展采样、检测和信息报送工作,监督省级疫控中心执行口蹄疫和禽流感采样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全国监测工作考核评价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监测数据,并开展重点流通环节定点监测和全国种畜禽场抽样监测工作。其中,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下简称“两站”)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相应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五)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按照农业部要求,负责相关动物疫病采样监测和病原分离鉴定工作。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全国或区域性动物疫病发生特点和形势,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区域覆盖性的流通环节开展分动物、分病种、分时间的定点监测工作,并结合突发动物疫情特点,适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二)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特征,制定省级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工作方案,按照生猪、禽和反刍动物等分类,每类动物至少设立1个固定监测点,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定点监测,重点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以及区域性流行的重要动物疫病。各省定点监测工作方案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三)各有关省份、有关单位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认真做好海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广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相关疫病持续监测、定期评估和报告工作。 (四)有条件的省份应与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子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工作(必须符合生物安全条件),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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