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深化畜牧业改革开放 深入推进畜牧业改革开放。大力推进草原确权承包,进一步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生态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完善畜禽、牧草、饲料等畜牧业相关产品进出口相关政策,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畜牧业发展空间,以开放促畜牧业发展。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不断吸收和引进畜牧业发达国家在畜禽牧草品种、饲料研制、养殖方面先进经验、技术、人才和资本,支持和引导国内有实力的畜牧业企业和科研单位到国外创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畜牧业国际竞争力。 (四)进一步强化畜牧业科技支撑 全面推进畜牧业领域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引导各省(区、市)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地方现代畜牧产业技术体系,加快形成农科教、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健全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加快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围绕畜禽养殖过程的关键环节,实施畜禽牧草种业创新开发、饲料资源产业化开发与安全高效利用、畜禽健康养殖过程控制、养殖废弃物减排与资源化利用、质量安全控制、疫病防控、养殖设施设备开发推广和应用、草地畜牧业发展等重大科技项目,力争突破一系列重大技术瓶颈,为现代畜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五)大力提升畜牧业组织化程度 继续发挥龙头企业和标准化示范场的市场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采取“公司/农户”等形式带动农户发展畜牧业。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牧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为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加工、运输、销售、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与推广等提供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推广、行业自律、维权保障、市场开拓方面的作用,增强市场话语权;建立互助互保互促机制,强化培训和引导,带动散养户和中小规模户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自创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鼓励规模养殖场户与大中型超市、屠宰加工企业建立直接的产销对接关系,完善产加销利益联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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