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大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深入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通过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生产性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方式,保护草原生态,推进草原畜牧业发展,促进牧民增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加大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加快畜禽良种化进程。继续对畜禽养殖和牧草生产机械购置给予补贴,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机械化。强化畜禽牧草种质资源保护,持续增加资源保护经费,保护畜禽牧草种质资源多样性,推进畜禽牧草育种工作。深入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增加标准化养殖扶持政策投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大对畜禽优势产区的支持力度,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和范围。增加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加大抽检频次,提高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开展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物资储备和草原鼠虫害及毒害草防治,提高草原防灾减灾能力。继续支持开展畜牧业信息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生产、生态、价格等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二)强化金融保险政策支持 加强政策引导,拓宽畜牧业融资渠道。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生产、加工、流通的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畜牧业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公司,为养殖加工龙头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创新金融担保机制,支持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方式,为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畜牧行业。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稳步扩大生猪、奶牛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提高畜牧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畜牧业稳定有序发展。 (三)健全完善畜牧业监测预警及宏观调控机制 立足畜牧业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准确高效的生产和市场信息监测调度系统,健全监测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形势分析研判,完善信息发布服务和预警机制,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防范市场风险。在稳定生猪生产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在稳定奶牛生产方面,逐步建立生鲜乳价格协调和利益联动机制;在稳定蛋鸡生产方面,探索建立通过调控种鸡生产减缓产业波动的有效机制。通过必要的政策手段实施生产干预,积极应对市场周期性波动,更好的稳定畜禽生产和市场供应,保障农民的合理收益。 (四)培养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新型农牧民 充分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着力培养符合现代畜牧业需要的新型农牧民。随着标准化规模养殖不断推进,高素质畜牧业人才的需求也持续增加,要利用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阳光工程、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创建等平台,切实加强农牧民的畜牧业技术培训,提高农牧民饲草料生产、畜禽养殖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管理利用 在坚持耕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将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坚持农地农用和集约节约的原则,加强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养殖场户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利用荒山、荒地、丘陵、滩涂发展畜禽养殖。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十二五”时期现代畜牧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转变工作作风,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切实履行规划指导、政策落实、协调服务职能,深入组织实施好“十二五”期间畜牧业发展各项重大工程,着重加快六大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切实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确保各项强牧惠牧政策的落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树立畜牧业良好形象,普及科学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稳定消费信心;加大对行业协会与公共服务组织的支持引导力度,为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建立健全畜牧业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和完善适应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加快形成以《畜牧法》、《草原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为基础的畜牧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出台配套法规,不断完善地方畜牧业法律法规。健全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以强化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生产、饲料、兽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充实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强化日常监督,创新执法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基层畜牧兽医执法水平。扎实开展丰富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倡导企业自律,提高养殖场户遵守法律和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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