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6 不同猪群的饲养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猪群的饲养密度 猪群类别 每栏饲养头数 每头占猪栏面积(平方米) 种公猪 1 7.5-9.0 妊娠母猪 1-2 4-5 空怀、妊娠母猪 4-5 2.0-2.5 后备猪 4-6 1.5-2.0 哺乳母猪 1 3.8-4.2 断奶仔猪 10 0.38-0.42 测定公、母猪 4-5 1.8-2.2 生长猪 8-10 0.6-0.9 育成猪 8-10 0.8-1.2 配种栏 7.5-9.0 4.6.7 饲料供应 种猪场根据育种猪群营养需要加工全价配合饲料,其配套的饲料加工厂生产能力不应低于表3之规定。 表3 饲料加工厂配套生产能力 猪场规模(饲养基础母猪头数) 200-300 300-600 >600 饲料加工厂生产能力(t/h) 1-1.5 1.5-2.0 >2.0 4.6.8 给水排水 4.6.8.1 供水设施应符合GB/T17824.1-1999的规定。 4.6.8.2 场区内应用地下暗管排放产生的污水,设明沟排放雨、雪水。 4.6.8.3 管理区给水、排水按工业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4.6.9 采暖通风与降温 产房内应设置仔猪取暖设施,种公猪舍和妊娠母猪舍应因地制宜设置夏季降温设施,保证其正常繁殖性能。其它执行GB/T17824.3-1999的规定。 4.6.10 供电 电力负荷等级为民用建筑供电等级三级,自备电源的供电容量不低于全场用电负荷的1/4。 4.6.11 场内运输 场内运输车辆作到专车专用,不能驶出场外作业。场外车辆严禁驶入生产区,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必须经彻底消毒后才准驶入生产区。 4.6.12 场内消防 4.6.12.1 猪场应采取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措施,按GBJ39-90的规定执行。 4.6.12.2 消防通道可利用场内道路,紧急情况时能与场外公路相通。 4.6.12.3 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一的给水系统。 4.7 卫生防疫设施 4.7.1 猪场四周建有围墙或防疫沟,并有绿化隔离带,猪场大门入口处设消毒池。 4.7.2 生产区入口处设人员更衣淋浴消毒室,在猪舍入口处设地面消毒池。 4.7.3 种猪展示厅和装猪台设置在生产区靠近围墙处,出售的种猪只允许经展示厅后从装猪台装车外运,不可返回。 4.7.4 开放式猪舍应设置防护网。 4.7.5 饲料库房应设在生产区与管理区的连接处,场外饲料车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4.7.6 病猪尸体处理按GB16548-1996的规定执行。 4.8 环境保护 4.8.1 环境卫生 4.8.1.1 新建种猪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猪场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猪场环境。 4.8.1.2 宜采用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4.8.2 粪便污水处理 4.8.2.1 新建猪场必须与养猪场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4.8.2.2 固体粪污以高温堆肥处理为主,处理后粪肥应符合GB7959-87的规定,方可运出场外。 4.8.2.3 污水必须经过生物处理,处理后应符合GB5084或GB11607的规定。 4.8.3 场区空气质量 场区空气污染物质含量不超过GB14554规定的排放标准。 4.8.4 环境检测 猪场应对场区内的空气、水源、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评价环境质量,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4.8.5 场区绿化 场区绿化应结合场区与猪舍之间的隔离、遮阴及防风的需要进行。可根据当地实际种植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树木应选高大落叶乔木为宜,不宜种植有毒、有刺、飞絮的植物。场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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