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1]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定,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2011年继续实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为组织实施好补贴政策,我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为组织实施好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政策,调动养殖场(户)饲养能繁母猪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 全国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 或基础母猪。 (二)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辽宁等9个省(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 (三)补贴发放方式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实施程序 (一)根据农业部审核数据,中央财政先行拨付资金 今年中央财政根据农业部审核的2010年底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再由农业部对各省(区、市)能繁母猪2011年存栏数量统计核查的结果进行审核后,报中央财政予以结算。 (二)统计核查能繁母猪数量,兑付补贴资金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2011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的统计与核查工作,此次统计结果将作为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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