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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

时间:2011-02-12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卫生部 - 小 + 大

    (五)关怀与救助病人。
    民政部门负责对生活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包虫病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包虫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六)提供安全饮用水。
    国家发展改革和水利、卫生部门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开展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重点解决包虫病流行区居民使用污染严重的地表水问题,优先保障定居点农牧民饮用水安全。有条件的地区供水到户,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供水到集中供水点。
    (七)开展基线调查和病情监测。
    1. 基线调查。以县为单位,按照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城镇、农区、半农半牧区、牧区)进行分层整群抽样,或按照不同地理方位进行抽样,对犬感染率、家畜患病率和6-12岁儿童血清学阳性率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流行范围和流行程度。
    2. 病情监测。卫生部门按照《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儿童血清学阳性率和人群患病率监测,兽医部门按照《家畜包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犬感染率和家畜患病率监测,为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
    四、政策和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国家针对西部贫困地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资源,确保防治经费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可根据当地包虫病流行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使包虫病防治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流行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畜牧)、公安、林业、科技、水利、民政、教育、民族宗教、广播电视和新闻宣传、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包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其他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鼓励省际或区域之间开展联防联控,促进包虫病防治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包虫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和行动计划,制订并实施包虫病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做好病人的发现、报告、管理和治疗,对符合手术适应症的包虫病患者积极开展外科手术救治;做好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及时调整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并提供技术支持。农业(畜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总体方针,研究制定家畜包虫病防治政策和措施,落实农村家犬驱虫,家畜免疫,严格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开展畜间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牲畜定点屠宰场所的管理。公安、城管等部门通过各自渠道加强对城镇地区家犬数量的掌握和管理,妥善处理无主犬。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森林鼠害防治工作。宣传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包虫病防治知识,全面提高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民委和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对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开展包虫病防治政策、防治知识的宣讲,逐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对包虫病危害程度的认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病、救治、犬驱虫等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督促中小学校开展包虫病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妇联做好农牧区妇女和家庭主妇的健康教育,促进家庭健康行为的形成。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和水利、卫生部门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保障农牧民饮用水安全。科技部门负责将包虫病有关科研项目列入有关国家科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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