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07 点击: 次 来源: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3.检疫监督 强化检疫监管,规范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按照《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动物养殖档案及畜禽标识制度,检疫证明和标志、防疫记录等须按规定制作、管理和使用,确保动物及其产品能够追踪溯源。 4.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 根据《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制度,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严格监控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的全过程,根据兽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好产地疫情查询和申报检疫关。凡是引入本市的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和承运人必须取得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并加盖或加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专用验讫标志,并经检疫、隔离、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场流通。 5.疫情预警预报 规范疫情确认程序,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完善疫情测报预警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内流行病学监测与调查,掌握相关基础情况。建立健全市疫情信息传递、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和不间断疫情档案资料,具有对动物疫情准确及时报告及预警能力,并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6.疫情应急处理 当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防止疫情扩散。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各疫病的应急处置原则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开展疫病追踪调查,分析疫源。 7.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 根据《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规范》要求,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制度。对动物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对有关饲养、屠宰加工、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进行登记,全程记录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养殖档案、防疫档案、产地检疫记录、屠宰检疫记录、监督检查记录、监测检验记录、隔离记录、无害化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疫情或出现卫生安全事件时能及时溯源。 (二)组织保障 1.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建立职能明确的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并统一命名为“五指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五指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建立乡镇或区域性动物防疫站,有条件的在乡镇设立检疫监督分机构,建立具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建立健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具有能落实免疫接种、对疑似病例采样送检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 2.完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地理、生产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完善的无疫区工作 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制度,达到以法治疫。 3.经费保障 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保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日常维护的经费投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技术支撑机构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疫苗接种反应补偿等纳入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采取以中央、省和市县共同担负的原则,落实防控经费,并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4.加强基础实施建设 建立和完善县、乡镇2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市实验室建设要达到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且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达到能对常发的动物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等进行快速诊断等方面的工作能力。 与此同时,建立和完善市检疫监督机制,增加检疫监督设备如诊断、消毒、通讯等设备。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建设,按照农业厅的要求,配备检疫、快速诊断、消毒等设备设施,并在进入无疫区的主要交通要道竖立无疫区警示牌、标示牌。 此外,建立健全全市和乡镇二级冷链体系建设。加大冷库建设,增大冷库容量,以满足全市疫苗储存需要,同时配备疫苗冷藏运输车,实现全市统一配送。乡镇兽医站要有满足疫苗储存需要的冰箱和冰柜,村级防疫员要配备防疫冷藏箱。 5.加强宣传与培训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的专业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对自身队伍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其每人每年能得到2次以上的培训机会,从整体上提高自身队伍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认真组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的防控意识,有效引导,做到群防群控,营造全社会共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良好氛围。 6.发展健康养殖 促进畜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动物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在养殖业主产乡镇,要统筹规划、积极地发展产业化经营,培育龙头企业,以养殖小区、规模场建设为重点,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之路,从生产源头上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六、职责分工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的原则。 (一)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控制、扑灭等防控工作。 (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控制、扑灭等工作。 (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检疫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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