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5 抚恤与补助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民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信息产业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有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和军队、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将疫情通报给交通部门,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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