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安全防护 4.3.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3.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5 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4.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还应当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2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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