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病(Ⅲ级)的应急响应 (1)设区市政府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根据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设区市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4.2.2中规定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设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按照4.2.2中规定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负责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通报动物疫情,按规定的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按照4.2.2中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市、区)政府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县(市、区)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市、区)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4.2.2中规定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按照4.2.2中规定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设区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6)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按照4.2.2中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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