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规定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疫情,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 a.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b.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c.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的疫区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分别由省政府或者设区市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 d.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e.组织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 f.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设区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c.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e.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具体负责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b.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者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d.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在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 b.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所。 c.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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