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 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5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一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省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向国家请求支援。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者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1)省政府 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本省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