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6.2.6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4 培训与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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