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0-08-31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农业厅    作者: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重新申请:
   (一)变更地址或异地重建的;
   (二)更换法人代表的;
   (三)更换执业兽医师的;
   (四)基础设施有重大调整和改建的;
   (五)其他对动物诊疗机构活动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
    一、正本填写规范
    (一)关于许可证号
    动物诊疗许可证号由“注册机构+流水号”组成。
    例: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颁发的证书编号“冀邯丛动诊证第Ol号 ”
    ( 二)关于正本内容
    1.诊疗机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与工商注册登记名字一致,如“××动物诊所”、“××动物医院”。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应当与其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
    3.诊疗活动范围。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条件的,应当在诊疗活动范围一栏中填写“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具备规定手术条件的诊疗机构,应当在诊疗活动范围中填写“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胸腔和腹腔手术)”。
    4.从业地点,为持证机构所在地。例:×省×市×县
    (三)关于发证机关盖章和发证日期
    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应当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章。
    发证日期,汉字书写,例: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二、副本填写规范
    (一)关于印制单位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证件第二页右下角处应注明印制单位,如:“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印制”。
    (二)关于许可证号、诊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应当正本内容一致,发证日期采用汉字书写。
    (三)关于诊疗活动情况报告记录
    1.报告时间填写格式为××年××月××日,例:二00九年五月十日。
    2.发证机关确认后,在“注册机关确认”一栏加盖发证机关确认印章,或填写“已确认”和确认者签名(章)。
    附件3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4 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附件5 动物诊疗机构统计表
    附件6 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病历
    附表7 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用处方笺

点击下载此文件(完整文件带附件)


上一篇: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下一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