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指引

日期:08-14 作者:佚名- 小 + 大

(五)消毒设施设备。包含消毒通道设施设备或者移动喷淋雾化消毒器等。

(六)生活设施设备。包含冰箱、洗衣机、淋浴器、床铺等。

鼓励探索应用智能化监督检查设施设备。

第九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建立监督检查、防疫消毒、动物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上传管理、违法线索移交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检查程序、工作人员信息及行为规范、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实际,协调安排监督执法、动物防疫及辅助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数量应当满足24小时轮班值守需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健全业务能力评价机制,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规范和行风建设,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实现指定通道检查站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实时上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动物检疫、运输管理和落地监管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促进动物运输与养殖、屠宰、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数据深度融合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协作,强化动物运输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的推广应用,加强技术指导,持续推进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

第十八条  依照动物防疫法设立的其他动物防疫检查站,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 自 2025年 9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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