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卫生健康、疾控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禽流感,增强防疫和防护意识,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费禽产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II级)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II级)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二)表彰奖励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禽类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环节从业者存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抚恤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抚恤。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所有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 (二)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三)监测中发现家禽H5和H7亚型流感阳性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禽群过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扑杀阳性禽及其同群禽,对相关场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采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复核分析。无家禽存栏的,应对相关场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环境样品检测阴性的方可恢复饲养。对监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以快报形式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动物隔离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五)发现奶牛等家畜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 (附件1)临床表现的,应立即隔离感染动物,限制场点内所有易感动物移动,对感染动物及同群动物按规范要求采样送检。各省份首例奶牛等家畜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原学检测判定为确诊病例后,应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复核确认。对确诊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对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限制场点内所有易感动物移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周边家畜家禽开展排查。最后一头(只)阳性家畜转阴后,再隔离观察21天。隔离观察期满,对场点内易感动物和环境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解除场点内动物移动限制。密切跟踪病毒变异和流行情况,一旦出现家畜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死亡、发病率增高、快速传播或出现公共卫生危害等情况,应参照本方案应急处置要求,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六)本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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