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5年版)

日期:07-01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一)疫点划定与处置

1.疫点的划定。对规模养殖场,一般以发病禽所在养殖场为疫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规模养禽场,发病栋舍与其他栋舍有效隔离,经风险评估无交叉污染风险的,可以发病栋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如周边养殖场(户)隔离和免疫措施有效落实,可以发病禽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发病禽所在场(户)与周边养殖场(户)发生交叉污染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发病禽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发病禽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禽,以发病禽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禽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活禽经营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加工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2.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禽只。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防鸟、灭鼠、灭蝇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对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直接劝返。

(二)疫区划定与处置

1.疫区的划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划定,一般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划定为疫区。运输、经营、屠宰等场所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不划定疫区。

2.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活禽经营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对疫区内养殖场(户)特别是与发病禽群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的禽群进行严密隔离观察,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对经评估生物安全措施有效、免疫状况良好且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抽样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规模养殖场,可按照指定路线运至就近屠宰场屠宰。

疫区内的家禽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采样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检测结果为阴性、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加工场所,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检测出现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禽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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