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小组按照“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实地走访、档案查阅、采样监测、座谈交流等方式,严格按照考核评估方案开展评估。评估结束15天内,撰写评估报告,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免疫质量不满足国家、自治区标准要求或服务区域内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相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接到评估结果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评估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开展复核,原则上以1次为限。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将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压实各方责任,整体统筹、协调推进,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农牧部门合理测算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并确保足额到位,保障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考核评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利益输送、弄虚作假等情况的,考核评估结果作废,追究相关机构、人员责任。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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