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4年10月29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安全设施建设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加强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安全设施建设的通知 湘农发〔2024〕90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守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实际,现就加强粪污贮存处理安全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内容 畜禽养殖企业(场、户)要全面加强生产生活用房、畜禽栏舍、生产生活设施(饲喂系统、饮水系统、通风系统、温控系统等)、粪污贮存与处理等安全设施建设。尤其要重点加强粪污贮存与处理环节的安全设施建设,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安全防护设施。粪污贮存处理区和养殖场区的生活区、生产区应设置围墙或隔离栏、围档等物理隔离设施,隔离门应安装加锁装置;敞口粪污贮存池(含沼气池、沉淀池、积污池、化粪污、氧化塘等)、密闭粪污贮存池的通风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比如四周应设置防护栏,顶部应设置盖板或盖网、防护网;排污泵、固液分离机等粪污处理用电设施应设置防漏电保护装置。大型养殖企业和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要积极推进在粪污贮存处置设施周围安装监控、消防避雷、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等设施设备。 (二)安全警示设施。粪污贮存处理区应在明显位置根据实际设置严禁烟火、禁止靠近、禁止攀爬、禁止翻越等禁止标识和注意水深、当心触电、防滑倒坠落等警告标识。 (三)安全救护设施。粪污贮存池等安全隐患区域应设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帽、安全绳、安全梯、救援杆、呼吸器、通风机、防毒面具等设施设备。 二、加大推进力度 (一)落实“三同时”制度。新建畜禽养殖场(户),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粪污贮存设施,必须同步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将安全设施建设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在粪污贮存池周边、地下粪污管上方的施工作业行为,应落实安全施工作业审批制度,并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粪污贮存池、地下粪污管内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到作业场所造成施工人员中毒事故。 (二)完善安全设施。现有畜禽养殖企业(场、户)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设施自查、自改、自建,对尚未建设或建设标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施、警示设施、救护设施,按照“拾遗补缺”原则,尽快建设到位。 (三)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畜禽养殖企业(场、户)应建立健全粪污贮存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安全巡查、检修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发现有破损、毁坏等情况,及时维修。对失去利用价值的粪污贮存设施,及时拆除;未及时拆除的,应封堵盖板并设置警示标识,严禁人员随意进入;另做它用的粪污贮存设施,应遵守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要求。拆除粪污贮存设施时,应提前排除潜在危险,在周围设置安全栏杆,严禁人员在无防护措施下提前进入,进行特殊拆除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粪污贮存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