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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实用问答

日期:11-11 作者:佚名- 小 + 大

8.执业兽医师开具的药品可以在其他地方购买吗?

答:依据《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师不得限制动物主人或者饲养单位持处方到兽药经营企业购药,但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除外。

9.兽医处方笺有没有统一的规格和样式?

答:有。兽医处方笺规格和样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对兽医处方笺的样式做出了明确规定,规格方面,一是兽医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留存,第二联由药房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留存,第三联由动物主人或者饲养单位留存;二是处方纸张的尺寸也有两种规格,小规格为横版,长210毫米、宽148毫米;大规格为竖版,长296毫米、宽210毫米。同时《规范》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样式印制兽医处方笺或者设计电子处方笺。

10.处方笺的内容包括什么?

答:《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兽医处方笺内容包括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并且要分别符合以下标准:

前记:对个体动物进行诊疗的,至少包括动物主人姓名或者饲养单位名称、病历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毛色、性别、体重、年(日)龄。对群体动物进行诊疗的,至少包括动物主人姓名或者饲养单位名称、病历号、开具日期和动物的种类、患病动物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年(日)龄。

正文:包括初步诊断情况和Rp(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Rp应当分列兽药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对于食品动物还应当注明休药期。

后记:至少包括执业兽医师签名或者盖章、发药人签名或者盖章。

11.兽医处方中的兽药名称可以用俗名吗?

答:不可以。《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兽药名称应当以兽药的商品名或者国家标准载明的名称为准。兽药名称简写或者缩写应当符合国内通用写法,不得自行编制兽药缩写名或者使用代号。因此,兽医处方中的兽药名称不能使用俗名。

12.所有兽药都可以开在一个兽医处方中吗?

答:不是。按照《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兽医处方中的兽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可以开在同一兽医处方中,每种兽药应当另起一行。中药自拟方应当单独开具,以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此外,对于具有特殊性质或者需要严格控制的药品,《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也规定需要单独开具,如兽用麻醉药品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且每张处方用量不能超过一日量;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13.兽医处方如何保存?

答:兽医处方需要妥善保存。从患病动物安全方面考虑,保存处方有助于确保患病动物的用药安全。如果患病动物出现任何不良反应或问题,医生可以通过查阅处方记录来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从而进行及时的诊断和治疗。从动物诊疗机构自身及相关管理部门方面考虑,保存处方有助于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估。通过对处方记录的审查和分析,可以了解执业兽医师用药的合理性,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可以确保动物诊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审计、调查和纠纷解决。

关于保存主体,《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兽医处方开具后,第一联由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留存,第二联由药房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留存,第三联由动物主人或者饲养单位留存。关于保存期限,《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规定,兽医处方由处方开具、兽药核发单位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五年以上。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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