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屠宰检疫。屠宰加工场所要严格执行家畜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家畜的产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发现家畜出现疑似口蹄疫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强化生物安全管理 指导养殖场户根据本场实际建立人员、车辆、畜群、物资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措施。限制无关人员进出养殖场,严格执行进出人员更衣换鞋、手部消毒等卫生制度,有条件的养殖场,可在入口处设立淋浴间。禁止外来车辆随意进入养殖场,确需进入的,应彻底清洗消毒。场内严格实施净区和污区管理,人员、物资、车辆、家畜等应遵循从低风险区向高风险区移动的原则。落实引种隔离观察制度,确认畜群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五、严格疫情报告处置 一旦发现病畜出现体温升高,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有水疱等症状,要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限制家畜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及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用具、交通工具、圈舍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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