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战略

关于补齐动物疫情防控突出短板的思考与建议

日期:04-09 作者:孙研- 小 + 大

一是应参考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倡导的国际动物卫生证书规则,借鉴国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通行做法,建立和实施基于特定动物疫病监测与风险评估、重点疫病检测、地方兽医部门承诺,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证书制度。

二是应针对具有出具动物检疫证书权力的官方兽医建立认可考核制度,设定执业准入标准,实行考核退出机制,规范其出证行为。

三是应强化动物贸易经纪人管理。“猪贩子”“牛贩子”“鸡贩子”等经纪人熟悉养殖屠宰加工行业,了解市场需求,对价格变化异常敏感,往往能够串联起不同地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其职业行为往往关系动物疫病防控的有效性,如管理不当,很可能造成动物疫病的传播蔓延。对这类市场主体,应加强管理,明确其在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厂(场)之间往来的生物安全措施要求,并对其协助报检、报告疑似疫情等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应加强动物运载车辆管理,防止病原体随运输工具大范围扩散。一方面,可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通过要求司机在行驶一段时间后进行强制性休息,配套实施“动物福利”相关标准,限制动物的运输半径;另一方面,可根据动物防疫法中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规定,探索推进运载车辆“行驶痕迹”管理,继续深化落实运载车辆洗消措施。

五是建立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为防控非洲猪瘟疫情,我国要求定点屠宰厂(场)对进场生猪进行检测并报告疫情,这种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在规范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向养殖场户传导动物防疫压力的同时,也使一些市场主体滋长了通过私屠滥宰逃避监管的念头,成为动物疫情防控的隐患。针对这种现象,应坚持强化监管与合理疏通相结合,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让违法者受到严惩;同时,应研究建立养殖场与屠宰厂(场)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让守法者获得更多利益。

动物疫病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抓主抓重的同时,应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的原则,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更协调更有力地控,理顺跨部门协作机制、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制,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快速响应机制,提高基层专业能力、执行能力,加快推动实现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和防控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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