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3 政策及管理因素 (1)我国与特定动物疫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制订情况; (2)我国特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3)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能力; (4)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处理情况; (5)入境动物及其产品隔离、检疫、移动、监管等情况; (6)其他政策及管理因素。 5.3.2.4 如经暴露评估后证明不存在风险,可在这一步做出风险评估结论;如存在暴露风险,则启动后果评估。 5.3.3 后果评估 后果评估阶段主要评估我国特定动物疫病暴发后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后果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5.3.3.1 直接后果 (1)动物感染、发病及生产损失; (2)公共卫生后果。 5.3.3.2 间接后果 (1)疫病监测、控制成本; (2)补偿成本; (3)贸易损失; (4)对生物安全的影响; (5)社会经济后果。 6 实地评估 评估专家结合书面评估结果,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核实验证,详细记录实地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点,完成实地考察评估报告。 6.1 实地评估涉及的场所 国家及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国家及地方兽医实验室、饲料检测实验室、出入境检疫机构及口岸(边境)检查站,有代表性的种用及商品动物养殖厂(场)、育肥厂(场)、屠宰场、加工场(肉骨粉加工厂)、饲料加工厂、交易场所、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6.2 实地评估的要素 6.2.1 畜牧兽医主管机构 核实涉及特定动物疫病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是否健全并不断更新完善,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具体规定;人力、物力、财力配置能否满足特定动物疫病防控需要;政府监管职能是否覆盖特定动物疫病防控各环节;是否有效组织实施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净化和区域化管理,饲料及风险物质监管、检疫监督、动物标识追溯、无害化处理和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相关工作是否符合WOAH法典相关规定。 如需要对方补充相关佐证信息资料,可在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交流过程中提出。 6.2.2 兽医实验室 核实该国兽医实验室体系构成、工作制度、检测流程、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情况(参考实验室检测方法应至少通过ISO17025或等效认证),实验室体系应具备承担特定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培训的能力;实验室基础设施、功能区布局、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实验流程、样品采集、样品送检和运输是否符合特定动物疫病的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有详细的检测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