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风险评估 5.3.1 传入评估 传入评估阶段主要评估特定动物疫病通过动物及其产品贸易活动由被评估国家(地区)传入我国境内的可能性,应全面评价被评估国家(地区)以下风险因素: 5.3.1.1 制度框架 评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制度建设情况,评估其制度层面能否保证本国(地区)特定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法可依且科学有效。 5.3.1.2 机构体系 评价各层级畜牧兽医机构是否完整,人力、财力、物力情况及兽医体系效能是否满足特定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求,重点参考出口国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报告及差距分析报告。 5.3.1.3 实验室体系 评价该国家(地区)动物卫生实验室体系基础设施、设备、质量保证、生物安全管理及检测技术水平能否满足特定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及防控工作需求。 5.3.1.4 利益相关方职责 评估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兽医院校、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在特定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能否有效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5.3.1.5 疫病防控措施 (1)区域区划 如被评估国家(地区)采取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防控特定动物疫病,则主要评估涉及区域区划的法律法规,区域化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屏障体系、管理措施、移动控制是否科学、有效。 (2)生物安全管理 评价是否针对动物养殖、交易、屠宰、加工等各场所的生物安全管理(防疫条件)有相应规范要求并有效执行。 (3)监测体系 评估针对饲养及野生易感动物开展的主、被动监测情况,查看是否具有科学合理的监测计划或方案,监测结果是否详实可信,阳性结果是否及时报告,并核实监测数据。 (4)监督管理 评价被评估国家(地区)是否建立了动物卫生监管制度,对养殖场(户)、屠宰场、易感动物交易市场、饲料生产加工、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进行有效监管,具有监管记录及执法记录。 (5)疫情处置 评估疫情应急响应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应急储备、响应措施及政府补偿措施等。结合最后一次疫情的处置情况,评估疫情应对和处置能力。 (6)标识档案 评价被评估国家(地区)目前执行的动物档案、标识、追溯体系能否实现相关动物及产品可追溯。 (7)移动 评价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在国家(地区)内部移动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控制及监管措施。 (8)特定风险物质(SRM)处理 评价采取的特定风险物质(SRM)分级及处置措施能否彻底消除疯牛病或痒病传播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