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01-25 作者:佚名- 小 + 大

四、强化监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全国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完善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已出台的备案管理办法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要组织修订完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教育、科技、海关、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实验室备案工作。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指导意见另行制定。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强化备案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备案工作机制,指导辖区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备案宣传,督促实验室落实生物安全主体责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在发放备案凭证后,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对备案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实验室备案材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通知实验室及时更新备案信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等)、实验活动范围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其中,涉及实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施设备、实验活动范围发生变更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再次自我评估(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并提交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移动式一级、二级实验室需异地使用的,应当提前将实验室原备案材料、工作地点、时间安排、实验活动内容、实验室负责人、工作人员等信息向原备案部门和使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接受使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实验室不再从事实验活动的,应由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平台建设运维工作,并制定信息填报指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每年按指南要求组织辖区内备案实验室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填报,逐步完善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信息系统数据。

附件:

1. 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信息表 (参考模板)

2. 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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