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 第三条 选址风险评估以有效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为目标,以区域防控为基础,以优化重点场所疫病防控为原则,选址处于动物疫情受威胁区的,暂停选址风险评估。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负责组织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址处于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等禁养区,不予风险评估。 第六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对申报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应当核查下列选址风险评估材料: (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地点、周边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场所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状况); (二)项目区域规划(包含禁养限养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等相关场所划定情况); (三)场所设计方案(包括养殖畜禽种类、设计规模、饲养模式、平面布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式、排泄物等废弃物处理工艺等)。 (四)动物防疫措施(重点说明动物防疫人工屏障、动物防疫硬件设施、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 (五)风险评估申报表、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评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评估人是否启动风险评估或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无需进行选址风险评估。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其他动物饲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无需进行选址风险评估。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九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无需进行选址风险评估。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第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无需进行选址风险评估。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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