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12-07 作者:佚名- 小 + 大

第十一条 评定等级结果报送和公示。

(一)动态等级结果报送和公示。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将本次动态等级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上予以公示。“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以“大笑”“微笑”“平脸”卡通图形分别表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D级不贴任何图形。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动物诊疗机构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未经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摘下、更改或遮盖“动物防疫监督公示牌”。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上旬、4月上旬、7月上旬、10月上旬前,将上一季度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级成绩汇总后上报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汇总成全市季度动态等级评定结果,予以网站公示。

(二)年度等级结果报送和公示。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于下一年1月上旬前上报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核实形成全市年度等级报告,予以网站公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综合评定,并由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当场签字确认,现场反馈。

第十三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年度成绩纳入动物诊疗机构监管档案。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在职能范围内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量化分级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实施分级监督,强化监督执法。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对上年度等级为A级的动物诊疗机构实施动态评级次数不少于2次/年;上年度等级为B级的,实施动态评级次数不少于3次/年;上年度等级为C级的,实施动态评级次数不少于4次/年;上年度等级为D级的,实施动态评级次数不少于6次/年。对年度等级为C级和D级的监管对象,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检查力度。具体监督检查次数和时间间隔由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开展,原则上不低于年度等级所对应的动态评级频次。

第十七条 完善痕迹管理。通过监督检查,完善各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档案,实现对各类执法文书、基础数据、统计信息、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内容的痕迹管理。

第十八条 形成通告机制。市、区两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中,对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年度评级情况予以通告,对获评A级的动物诊疗机构,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评审管理。年度评级结果作为狂犬病免疫点认定和考核等评审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是指涉农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中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对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满半年的机构应加强监督指导,不予以量化等级评价。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满半年后,在接下来的整年度中按照动态评级次数不少于1次/季度实施,并依据当年度的动态评级结果,计算年度平均分确定年度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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