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秩序,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 第三条 量化分级管理遵循“量化评价、风险分级、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量化分级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相关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通过随机检查方式,对动物诊疗机构评定等级,并按评级结果进行量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动物诊疗机构量化分级的管理和督查指导,制定《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结合风险评估,适时调整相关内容和分值。 第六条 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动物诊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和评分,确定等级,现场公示动态等级,并将季度、年度评分结果上报至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上报的分数及评定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公示最终评定结果。 第三章 量化分级办法 第八条 量化分级是根据确定的日常监督频次,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公示情况、人员配备、诊疗活动、兽药使用、档案记录”等状况进行评估分级。 第九条 评级结果。 评级结果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评定等级按季度和年度公示,方便群众做知权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一)动态等级。执法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填写《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分表》(总分100分),按照评分结果进行评级。分为“优秀”A级(评分100-90分)、“良好”B级(评分89-80分)、“一般”C级(评分79-60)、“不合格”D级(评分60分以下)。 (二)年度等级。各区根据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全年动态检查结果,计算年度平均分确定年度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分值分布同动态等级,相当于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 第十条 等级调整。 (一)动态等级调整。动态等级为较低等级的,除本次评级中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行政处罚不予调整外,动物诊疗机构经整改完成后,可在本季度等级评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申请等级调整。辖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区工作实际情况,依申请安排复查一次,复查结果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由辖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调整动态等级覆盖前次评定成绩。 各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上报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评级成绩与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日常抽查成绩差距较大时,经市、区两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协商认定后,予以适当调整。 (二)年度升级和降级。本年度量化平均分高于本级标准的,下一年度晋升到相应层级,同时按要求减少监督频次;本年度量化平均分低于本级标准的,下一年度降低到相应层级,同时按要求增加监督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