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实际上有四项基本制度,即农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及党组织领导的实行村民自治的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由于这四项基本制度的存在,就产生了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参与农村基层社会自治的治理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所形成的这四项基本制度和农民所享有的这四项基本权利,确保了在经济体制深入变革和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中,农民这个最大的社会群体没有发生两极分化,确保了农民家家有地种、户户有房住、人人有饭吃。这就保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并为整个国家顺利推进改革开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也为实现农村农民共同富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 但是,只靠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粗放的生产经营,怎么能发展现代农业?于是,在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中央又及时提出了农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形式的要求。 (二)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搞包产到户时,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都是承包户,土地承包者就是经营者。现在,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家庭越来越多,土地承包主体同经营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这个变化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据农业农村部统计,到2020年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17.75亿亩,其中承包到户的面积15.62亿亩,承包农户2.3亿户,户均承包耕地面积6.8亩。已转出承包耕地经营权的农户约7600万户,约占承包农户总数的33%,其中有约3200万户已不再经营耕地;转出经营权的承包地面积5.32亿亩,约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4.06%。从目前情况看,经营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农户仍有2亿户,10~30亩的有2923万户,30~50亩的有700.8万户,50~100亩的有291.7万户,100~200亩的有109.4万户,200亩以上的有50.6万户。但几亩、几十亩、一两百亩地的经营规模,能发展现代农业吗?看问题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对于承包耕地经营权的流转,既要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也要考虑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人为垒大户。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总书记还多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农民的土地不要随便动。农民失去土地,如果在城镇待不住,就容易引发大问题。这在历史上是有过深刻教训的。这是大历史,不是一时一刻可以看明白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 而发展现代农业,也并非只能走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这一条路,实际上还有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一条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人多地少矛盾十分突出,户均耕地规模仅相当于欧盟的四十分之一、美国的四百分之一。‘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是我国许多地方农业的真实写照。这样的资源禀赋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各地都像欧美那样搞大规模农业、大机械作业,多数地区要通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规模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都是中国现阶段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农业社会化服务可能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第一,引导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集中、规模经营需要相应的时间和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建成现代农业。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改变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需要时间和条件,不可操之过急,很多问题要放在历史大进程中审视,一时看不清的不要急着去动。”第二,在相当长时期内,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还将占多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能忽视了普通农户。要看到的是,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毕竟仍占大多数,这个情况在相当长时期内还难以根本改变。”“我国小农生产有几千年的历史,‘大国小农’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农情,小规模家庭经营是农业的本源性制度,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第三,通过承包流转耕地形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耕地规模也很有限。到2020年底,全国经营面积超过30亩地的主体只有1152.5万户,只占全部耕地经营户总数的4.79%,而从事粮食种植的家庭农场,平均耕地经营规模也只有129亩。这样的经营规模,仍然很难购置起全套耕、种、管、收等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仍然需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撑和帮助。由此可见,采用先进农业技术手段,在现阶段,土地流转、集中、规模经营覆盖不到的地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覆盖。据农业农村部统计,2020年各种形式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作业面积已经达到16.7亿亩次,服务的农户达到7800万户。据农业农村部对2672个样本的抽样调查,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产经营方式,与农民自种相比,稻谷、小麦、玉米单季亩均成本分别降低7.3%、8.2%、0.7%,亩均产量分别增长8.7%、9.8%、10.4%,亩均纯收益分别提高23.0%、26.5%、20.2%;与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户相比,稻谷、小麦、玉米单季亩均成本分别降低35.5%、50.4%、48.0%,亩均产量分别增长5.7%、4.1%、4.0%,亩均纯收益分别提高94.1%、195.5%、76.3%。这是因为,社会化服务这种方式使小农户通过购买服务就能使用现代农业技术装备,而相对于土地流转,它又规避了地租成本。这说明,在中国现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不仅具有更广的适应性,也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当然,如果使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相结合,效果会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