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国家建立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入审核制度。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十二)实验室安全保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十三)应急预案编制 《生物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五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或者是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告。 (十四)文章发表管理要求 《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卫生部中科院中国科协关于加强我国病毒研究成果发表管理的通知》(国科发社〔2012〕921号)要求,加强对所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出版机构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成果发表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总之,强化兽医实验室管理,安全是底线,质量是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