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验室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四十五条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二级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三)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问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农业部第53号令) 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10种: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8种: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活病病毒、免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105种。 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四)样本采集要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687号令修改,第二十一条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病料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