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3年9月12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农业农村部710号公告进行发布,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厂(场)。 第三条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评价、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储存、产品出厂(场)记录、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现场巡查、屠宰信息报送、屠宰设备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标准以及本规范的要求开展生猪屠宰活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厂 ( 场) 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从生猪进厂(场)到生猪产品出厂(场)的全过程质量管理。鼓励生猪屠宰集团企业总部设立质量管理中心,加强对所属屠宰厂(场)的质量管理。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应当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畜牧兽医、食品卫生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两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学历和技术职称都不能满足的,应当至少具有五年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并具备下列能力: (一)掌握生猪屠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控制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屠宰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程序以及过程控制等要求;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直接对本厂(场)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厂(场)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场)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现场巡查等质量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订委托屠宰协议,并对其中的质量安全条款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消毒技术规范、技术要求以及本规范; (四)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厂(场)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或不规范行为; (五)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培训和考核; (六)负责本厂(场)检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持续有效运行; (七)接受和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八)其他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厂(场) 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符合 《 畜禽屠宰加工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 NY/ T3349)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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