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开展种羊场动物疫病净化是消灭重点羊病的科学路径,也是羊病防控的最终目标。该文针对当前我国羊病防控面临的形势,阐述了种羊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结合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新要求和实践经验,从净化工作团队、屏障设施建设、饲养标识和无害化管理、生物安全管理、主要羊病监测净化、记录档案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详细建议,以期为种羊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我国是养羊大国,近年来,养羊业规模化进程加快,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羊病发生流行风险增大,疫病已经成为制约现代养羊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开展种羊场动物疫病净化是防控、消灭重点羊病的科学路径,对促进现代养羊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意义重大。本文在动物疫病净化相关要求基础上,结合种羊场净化实践经验,为种羊场如何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提出建议。 1、种羊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意义 我国是养羊大国,羊存栏量、出栏量和羊肉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近年来,我国养羊业发展保持良好态势。从存栏和出栏量来看,2021年,全国羊存栏量为31969 万只,比2020 年增加1314.2 万只,增长4.3%;出栏量为33045 万只,比2020 年增加1104 万只,增长3.5%。从养殖规模来看,2010—2019 年,羊散养户(年出栏100 只以下)所占比例下降了17.8%;2016—2019 年,规模化羊场(出栏3000 只以上)所占比例增长了2.5%,规模养殖比例持续上升。从羊肉产销情况来看,2021 年,我国羊肉产量514 万t,与2020 年比较增长4.4%,羊肉产量占全国肉类生产比重的5.8%;2011—2021 年,我国羊肉表观消费量从400.7 万t 增长到554.93 万t,人均羊肉表观消费量从2.99kg/ 人增长至3.93kg/ 人,羊肉消费呈上升趋势。 但是,近年来,随着养羊业生产规模持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羊感染病原机会增多,加之病原不断发生变异,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仍在部分区域呈流行态势,布鲁氏菌病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着养羊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约了现代养羊产业的健康发展。种业是现代养羊产业发展的基础,确保种业安全,促进现代养羊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源头在种羊,没有健康无疫的种羊,现代养羊业就不能向好发展。当前,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正在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过渡,净化是防控、消灭重点疫病的科学、有效路径,种畜禽场净化是动物疫病防治的重点。因此,探索推进种羊场布鲁氏菌病等主要疫病净化,有助于强化种羊场生物安全管理,改善种羊场防疫条件、饲养管理水平,能够减少病原对环境的污染,有效降低羊只感染发病风险,推进动物防疫工作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羊生产性能和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品牌竞争力,对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新要求 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路径,也是动物疫病防控的最终目标。近年来,随着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策略从前期的试验阶段推向深入,广大畜牧兽医从业者对净化的认识不断深化,养殖企业开展净化的积极性增加,疫病防控和生物安全理念发生进一步转变,单场净化和区域净化协同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取得显著成效。 2021 年5 月1 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规定,“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与过去“预防为主” 的方针相比,动物防疫方针的调整体现了动物防疫总体思路和实现路径的重大转变。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进动物疫病净化,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进一步明确了净化在动物疫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以种畜场、奶畜场和规模养殖场为对象,稳步推进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净化,实现人病兽防、源头防控”,表明今后一段时期,种羊场动物疫病净化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进入新发展阶段。 3、种羊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建议 养殖企业是疫病净化的主体,当前,大部分养羊从业者仍存在“养重于防” 的思想,对动物疫病净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规模化羊场尤其是种羊场存在结构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设备不完善、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等短板,严重制约了种羊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开展。为引导种羊场做好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笔者结合动物疫病净化相关要求、种羊场净化实践经验,总结归纳种羊场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过程的若干建议。 3.1 组建净化工作团队 动物疫病净化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应由养殖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净化工作团队,确保净化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净化工作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应有具体名单和责任分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防疫的负责人担任组长职务,具体负责防疫或生产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职务,各生产阶段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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