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布鲁氏菌病防控技术要点(第一版)

日期:01-10 作者:佚名- 小 + 大

六、及时清理和消毒

(一)环境清理

保持场区内雨水沟通畅,无淤积物堵塞,及时清理粪污等异物。圈舍内定期更换垫料,及时更换饮水,清理剩草料和粪便。清理青贮窖周围积水,保持青贮窖排水沟通畅。粪污存放地点应防雨、防渗漏、防溢流,保持粪堆规整,易于覆膜发酵,周边无散落粪便。生活区内垃圾定点存放,并集中处理。开展预防性灭蚊蝇、灭鼠工作。不散养犬猫等其他动物。

(二)环境消毒

圈舍用1:400氯制剂喷雾消毒或无家畜时用2%—3%的火碱消毒,日常每周2次,疫情发生时每天2次。场区、运动场、主干道及粪场用3%火碱喷洒消毒,每周2次。产房每次使用后立即用2%—3%火碱或1:400氯制剂进行消毒,生产用具用1:400氯制剂浸泡或喷洒消毒。饲槽水槽用1:400氯制剂清洗消毒,每周2次。隔离舍、装卸台、磅秤及周转区周围环境,在每次畜群流动前后,用2%—3%的火碱或1:400氯制剂消毒1次。进场车辆用1:400氯制剂喷雾消毒。更衣室用1:800氯制剂每天消毒1次,下班后用紫外线进行消毒。奶畜场挤奶厅每天消毒1次。

七、严格报检和检疫

(一)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出售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出售或者运输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货主或养殖者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屠宰牛羊等易感动物

屠宰牛羊等易感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3.向无疫区输入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向牛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货主除按上述要求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入易感动物的,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输入易感动物产品的,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申报。

4.落地报告

购入活畜要进行落地报告,告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入种用、乳用动物在当地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隔离饲养30天,经布病复检结果为阴性的方可合群饲养。购入其他布病易感动物的,确保无布病感染后方可合群饲养。

(二)严格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官方兽医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做好相应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进入牛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等工作,经检疫符合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八、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一)配备生物安全硬件设施设备

养殖者要树立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规模场区入口应设置车辆消毒池、覆盖全车的消毒设施以及人员消毒设施。场区内的区域按生物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区管理,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病死动物无害化(暂存)处理区应严格分开。生产区距离其他功能区50米以上或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生产区入口应设置人员消毒、淋浴、更衣设施。不同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的区域之间应设立跨区通道,并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等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散养户周围应建有围墙、网围栏等物理屏障,并实行人畜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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