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加强对家禽养殖和禽蛋产品生产者的法律法规、标准、公告的宣贯和培训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等法律规范的宣贯和培训。对产蛋期家禽禁用药物、限用药物品种和安全用药间隔期、休药期规定等进行大力宣贯,将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到家禽养殖和禽蛋产品加工经营主体及相关人员,提高他们绿色养殖和守法养殖的自觉性。 3.2 倡导建立集约化、标准化的蛋禽养殖场,实现蛋禽养殖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 目前我国部分大型蛋禽养殖加工企业实现了集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高,养殖环境好,疫病防控好,药物残留风险低。有条件的企业还建立了检测实验室,开展饲料、兽药和禽蛋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通过开展禽蛋产品质量自控,确保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满足出口和内销要求。但大多数蛋禽养殖场(户)未实现集约化和标准化生产,规模小,饲养管理较差,养殖环境差,家禽疫病发生概率高,药物使用较为频繁,增加了兽药残留风险,也难以做到禽蛋产品质量自控。因此,倡导建立集约化、标准化的蛋禽养殖场,实现家禽养殖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加强禽蛋产品质量自控,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药物残留超标风险,确保禽蛋产品的质量安全。 3.3 养禽场建立良好生物安全体系,减少疫病发生,落实《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 养禽场要建立良好的生物安全体系,建立人员和生物安全体系管理制度。加强饲养管理,提高家禽自身免疫保护力,强化疫病防疫控制,建立并实施适合本场的防疫程序和消毒程序,确保不发生禽流感等禽类重大疫病,确保较少发生或不发生呼吸道疾病和大肠杆菌病、球虫病等消化道疾病。在进行治疗性用药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 31650—2019以及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和第194号公告等规定合理使用药物,不使用禁用药和促生长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落实好《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养禽场应树立健康养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从“养、防、规、慎、替”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实现减抗目标,提高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3.4 增强养禽场和禽蛋产品生产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2021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发展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试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2021年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指出,自2019年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以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推进,压实了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了产管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22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开展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完善全产业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应积极开展新“三品一标”提升行动,通过标准化生产,培优品种,打造食用农产品品牌,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通过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不断强化养禽场和禽蛋产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家禽养殖和禽蛋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不断完善全产业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坚决不使用违禁药物及其他违禁投入品,减少甚至杜绝药物使用风险,确保禽蛋产品质量安全。 3.5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家禽养殖过程使用药物的监管,强化养殖环节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除完成国家和省级层面下达的禽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任务外,还应自行不定期开展对属地蛋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和督导,检查养殖档案以及防疫和用药等生产记录,增强养禽场(户)的安全用药意识,不定期抽取养禽场的禽蛋样品开展主要药物风险因素的检测评估,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主要药物风险的动态信息;加大对禽蛋产品中氟苯尼考(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甲硝唑、金刚烷胺等主要药物风险因素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获取我国禽蛋产品质量安全真实检测数据,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禽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提供依据。 3.6 建立禽蛋产品跨省、跨地区流通监管机制,强化禽蛋产品市场准入和市场流通监管 目前,我国鲜禽蛋产品跨省、跨地区流通情况较为普遍。此类产品在常温下保质期较长,便于长途运输,小包装的品牌禽蛋可进行质量安全追溯,但不注明外包装的散装禽蛋由经纪人或收货人收货后,直接进入跨省、跨地区流通销售环节,难以进行质量安全追溯。这些散装禽蛋产品一般不进行药物残留检测,直接流向市场,可能会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因而禽蛋产品跨省、跨地区流通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因此应建立禽蛋产品跨省、跨地区流通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建议各地积极开展禽蛋产品主要药物风险因素上市流通前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出具合格证明,同时结合蛋禽企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方可允许进入到本地市场进行流通和销售。通过建立跨省、跨地区监管和市场准入机制,提升我国的禽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