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

日期:06-29 作者:佚名- 小 + 大

3.2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以及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检疫、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检测过程中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及时将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信息,经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畜禽疫情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水生动物疫情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规定报送农业农村部。

3.4 三类动物疫病发病率、死亡率、传播速度出现异常升高等情况,或呈暴发性流行时,应当按照动物疫情快报要求进行报告。

4  疫病诊治

4.1 经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或实验室检测,综合研判认定为三类动物疫病的,可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4.2 对于需使用抗菌药、抗病毒药、驱虫和杀虫剂、消毒剂等进行治疗的,应当符合国家兽药管理规定。药物使用应确保精准,严格执行用药时间、剂量、疗程、休药期等规定,建立用药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4.3 治疗畜禽寄生虫病后,应及时收集排出的虫体和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4 患病水生动物养殖尾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后再行排放。

4.5 对患病畜禽应隔离饲养,必要时对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采取给药、免疫等预防性措施。

4.6 动物疫病诊疗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治疗期间所使用的用具应严格消毒,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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