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的通知 农牧发【202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2年6月23日 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 为做好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促进养殖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指三类动物疫病是《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3号发布)中所列的三类动物疫病。 本规范规定了三类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及疫病诊治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类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活动。 2 疫病预防 2.1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理,保持畜禽养殖环境卫生清洁、通风良好、合理的环境温度和湿度;确保水生动物养殖场所具有合格水源、独立进排水系统,保持适宜的养殖水环境。 2.2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科学规范开展消毒工作,及时对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3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控制车辆、人员、物品等进出,并严格消毒。 2.4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相应动物防疫条件。 2.5 应使用营养全面、品质良好的饲料。畜禽养殖应使用清洁饮水,鼓励采取全进全出、自繁自养的饲养方式。 2.6 养殖场户可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对危害严重的疫病实施免疫。 2.7 养殖场户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防治要求,主动开展疫病净化工作。 2.8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等规定,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疫情报告 3.1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消毒、隔离、控制移动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当及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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