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