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韦某、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9年7月,时任某单位干部的黎某和时任某单位聘用人员的韦某被抽调参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具体负责在宜州区城西高速路收费站出入口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查验。至2019年9月抽调工作结束。韦某、黎某在抽调参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期间获知,调运生猪需办理生猪检疫证等手续。 2019年10月19日4时许,唐某和廖某合伙从外地调运未办理生猪检疫手续的三车生猪到宜州区某屠宰场侧门空地时,韦某、黎某冒充政府检疫部门工作人员要求查验生猪检疫手续。因唐某等人无法出示相关检疫证明,韦某、黎某便以没有办理生猪检疫手续需要交钱处理为由骗取唐某30000元。韦某、黎某各分得15000元。唐某和廖某意识到被骗后,多次向黎某讨要被骗钱款未果,遂向中共河池市宜州区纪委实名举报。后黎某、韦某将30000元退还唐某。 宜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韦某、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30000元,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黎某相互配合,积极实施诈骗行为,所获赃款二人平分,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黎某接到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韦某、黎某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韦某、黎某骗取他人30000元,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韦某、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法院依法对他们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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