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04-25 作者:佚名- 小 + 大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的管理,提升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2022年4月22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山东省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畜牧兽医系统官方兽医的管理,维护和监督官方兽医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官方兽医的培训、考核和日常履职行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承接动物检疫任务的乡镇(街道)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在编人员;

(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

(三)具有畜牧兽医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官方兽医:

(一)被撤销官方兽医资格不满两年的;

(二)受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不满两年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不符合官方兽医任命条件的。

第五条  官方兽医按照下列程序任命: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

(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拟任命官方兽医逐级审核通过的,报送至省畜牧局。省畜牧局按程序确认官方兽医资格、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经省畜牧局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

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获得任命的官方兽医开通动物检疫出证账号,做好日常履职行为管理。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和防疫监督检查时,应当统一着装,出示证件。

第七条  官方兽医应当熟悉动物防疫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掌握检疫规程,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官方兽医资格: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胜任动物检疫工作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

(四)拖延、隐瞒、谎报疫情,引起动物疫病暴发或流行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官方兽医资格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官方兽医资格:

(一)调离动物检疫岗位的;

(二)退休、退职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官方兽医资格情形的。

第十条  官方兽医跨县域调动的,由调出地注销其官方兽医资格,调入地按程序重新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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