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继续教育计划,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素质和执业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具体承担。 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兽医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二章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专业符合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报考专业目录的; (二)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规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依法备案或登记,且从事动物诊疗服务10年以上的乡村兽医。 第八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第九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考试。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发布考试公告、确定考试试卷等。 第十一条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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