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经营者有责任确保饲料安全,管理与其产品相关的饲料安全突发事件。他们也有责任建立起能够有效追踪饲料批次的系统,并及时向主管当局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包括客户和/或消费者)提供和管理饲料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信息。他们还有责任向员工提供培训或指导,并负责内部沟通。 饲料经营者应能随时提供有关他有什么饲料,饲料的来源和供应对象的信息。应鼓励保存可数字传输和可搜索的记录,以便及时通过更复杂的分销网络追踪产品。 鉴于饲料贸易的全球性质,饲料安全紧急情况的影响可能是广泛的。有饲料安全紧急情况的国家主管当局应尽其最大能力并与其他主管当局合作,确认相关涉案饲料的所有潜在接收国以及所有潜在污染饲料或饲料原料的进口国。所有与饲料安全紧急情况相关的信息应提供给以这种方式确认的国家的主管当局。 主管当局应识别危险源,并在确定危险源后,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危险。在紧急情况下,可追溯或产品可追踪对于迅速识别危险源非常重要。 主管当局应考虑涉案饲料是否已经或可能已经在批发、零售或消费者层面上分销。他们也应该考虑分销的饲料数量,无论是否在运输给贸易伙伴,都应实施风险管理和沟通措施,包括一个或多个饲料分销层面的召回通知。 作为早期预警,初始信息交换也应尽快进行。一旦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就可以进行交换。当饲料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污染产品分销等时,预警系统被考虑作为一种响应机制。 6.2.4 出口国或进口国采取的行动 所采取行动的信息(如有)包括: ① 为确定和防止饲料销售和出口而采取的措施; ② 对从市场召回的饲料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这些召回是自愿的还是强制性的; ③ 为防止更多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④ 通过适当的物理处理降低风险的措施; ⑤ 受影响人员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⑥ 针对最终处置采取的措施(如销毁饲料); ⑦ 实验室分析; ⑧ 可能有助于评估风险的任何其他信息。 6.3 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 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①饲料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③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④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 6.4 讨论 由于《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是面向全球不同国家的饲料生产者和管理者,其召回内容的规定更为全面、详细,可以作为各国制定国内法规的指南,可以满足国内国际实施召回行动的使用要求。但这些内容仍然是原则性的。各国需要结合自己的国情制定可实施的法规。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情制定的,有关召回的内容规定对于国内饲料企业而言具有更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未来对召回的管理与实施也需要根据国内管理法规的更新、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经验积累与教训的总结汲取而持续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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