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饲料和饲料原料的监测,无论是由行业或官方检验机构进行,都应包括检查、取样和分析,以检测不良物质的不可接受含量。 5.2 《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要求要点 安全饲料和饲料原料的生产是饲料经营者和主管当局的共同责任。饲料安全依赖于饲料经营者和主管当局实施的有效控制程序和饲料检查计划。 自我控制程序有助于饲料运营商遵守适用的监管标准和其他要求。自我控制计划应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自我控制可能还包括物理检查、取样程序、化学和微生物分析、不合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参与生产和饲料安全控制的员工的责任等。 主管当局负责进行饲料的监管检查,以验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查意见应形成文件,以支持可能的执法行动。 实验室检测是任何安全控制和饲料安全保证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测定饲料或饲料原料样品的特定成分以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5.3 我国相关管理法规的要求 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要求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对饲料产品质量控制做了详尽的规定,包括应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和保持巡查记录,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实施产品出厂检验,每周自行检验5个批次产品的主成分,建立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档案与使用记录,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和记录。同时我国还制定有配套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国家、行业标准,可以满足行业使用需求。 我国农业农村部和各级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制定有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计划并有效实施,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和质量安全管理不合规的中高风险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有力保证了国内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6 召回 6.1 《食品法典——良好动物饲养规范》(CXC 54—2004)的基本要求 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保存记录和其他信息,包括饲料和饲料原料的标识和分发,以便当任何饲料或饲料原料被认为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时,可以迅速从市场上撤除能够鉴别出饲喂了这些饲料的动物。 6.2 《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要求要点 根据国家法规体系要求,饲料经营者只允许销售安全饲料。这通常包括要求饲料经营者从市场上召回不安全饲料的规定。法定召回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包括: ① 规定饲料经营者应制定有召回计划,并定期测试该计划; ② 规定由授权的主管当局在需要时强制召回; ③ 规定饲料企业经营者应建立可追溯性系统,至少使其能记录从谁处购买了货品以及向谁出售了最终产品(“退一步和进一步”原则); ④ 规定饲料经营者在有理由认为其供应的饲料不安全时,应通知主管当局; ⑤ 规定饲料经营者或主管当局应充分告知消费者涉案不安全饲料的健康危害。 6.2.1 主管当局的责任 主管当局的主要责任是保护消费者免受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召回制度,监控/协调和强制实施召回的责任可能分散在不同的机构。 依据召回的性质,参与协调和强制实施饲料召回的主管当局的主要责任可包括以下行动: ① 建立有效的国家召回制度; ② 依据食源性疾病的暴发或在监测和监督计划中发现了不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的结果,启动不安全饲料的召回,并要求饲料经营者从市场上移除不安全饲料; ③ 与饲料经营者合作,制定召回计划和可追溯体系的制定、实施和维护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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