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对追溯性要求 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要求饲料生产企业要做好从原料接收到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生产全过程的35项纪录,为饲料和饲料原料的追溯提供了基础条件。但未明确提出可追溯性的具体要求。 3.4 讨论 饲料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做到产品可追溯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是要为进入饲料厂的每一批次的每一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购入的产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混合原料)、中间产品(厂内配置的小料或预混料)、每天安排生产的每一品种的每批产品、每次的冲洗料、调质制粒、挤压膨化、成品包装的每种产品的机头机尾料、落地回收料、不合格产品、设备中清扫出的残留料等分配一个唯一的批号或编码,并按此批号记录到该批原料在生产系统中流经的所有工段或工序的记录表单中以及库存、检化验单中。对于某些散装原料(如玉米、小麦、DDGS等),可能会有不同来源的原料进入同一筒仓或其他散装库中,此时可以采用将进入同一仓库的不同来源散装原料赋予合并后的批号,以便于示踪或追溯管理。由于有了唯一批号,则可以准确做到先进先出、精准使用,确保饲料安全。从这一立场看,我国应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增加这样的要求。 4 加药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4.1 《食品法典——良好动物饲养规范》(CXC 54—2004)的基本要求 ① 加药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照主管部门预先批准的使用条件使用; ② 加药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应当符合《关于在食品生产动物中使用兽药的国家监管性食品安全保证计划的设计和实施指南》的规定; ③ 加药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之间的界限可以设定,以避免误用; ④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接收、处理和储存应保持其性状稳定,尽量减少误用或不安全的污染。含有它们的饲料应严格按照明确的使用说明使用; ⑤ 在没有公共卫生安全评估的情况下,不应在饲料中使用抗生素来促进生长。 4.2 《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要求要点 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中不同类型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可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兽药残留数据库中找到。添加到饲料中的大多数兽药是抗菌剂、抗球虫剂或生长促进剂。所有国家都应建立适当的制度,以确保尽量减少抗菌药物的使用。 加药饲料通常由受主管当局监管和检查的商业饲料厂生产。然而,一些国家法规授权饲养场生产加药饲料。在许多饲料厂,许多类型的设备用于交叉生产加药和不加药饲料。根据良好生产管理规范(GMP),无论饲料生产设施的大小,都应建立适当的设备与生产控制程序和防止药物交叉污染的控制措施,避免加药和不加药饲料受到不安全的污染。 对加药饲料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说明使用。而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兽药都必须是经批准的、安全的和有明确功效的产品。 4.3 我国的相关法规要求 我国制定有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以及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强制标准、禁止在饲料、饲养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从2020年7月1日起,禁止在饲料中使用抗菌促长剂(药物饲料添加剂)。而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包括防止加药饲料之间和加药饲料与不加药饲料之间的交叉污染。 4.4 讨论 目前,我国已取消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类别,将其归入兽药管理,对饲料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我国现行有关兽药在饲料中的使用和禁用的法规可以满足饲料行业需求。 5 检验和控制程序 5.1 《食品法典——良好动物饲养规范》(CXC 54—2004)的基本要求 饲料和饲料原料生产商及行业其他相关方应实行自我管理或自我控制,以确保符合饲料和饲料原料生产、储存和运输标准的要求。应建立基于风险的饲料生产、储存和销售等的官方监管计划并实施。应使用检查和控制程序验证饲料和饲料原料是否符合要求,以保护消费者免受食源性危害。所采用的风险评估方法最好应与国家间接受的方法保持一致。风险评估应以现有的科学证据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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