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饲料和饲料原料的可追溯性与记录保持 3.1 《食品法典——良好动物饲养规范》(CXC 54—2004)的基本要求 饲料和饲料原料(包括饲料添加剂)的可追溯性应通过适当的记录保持来实现,以便在出现饲料安全问题时及时有效地撤回或召回产品。应保持饲料和饲料原料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的记录并随时可用,一旦发现有饲料安全问题时,可迅速将饲料和饲料原料追溯到前一来源和后一个接收者。 3.2 《饲料行业良好管理规范》要求要点 可追溯性或产品追踪工具应能够在饲料/食物链的任何特定阶段(从生产到分销)确定饲料从何处来(后退一步)到何处去(前进一步),以实现饲料/食品检验和认证体系的目标。 饲料企业实施可追溯体系取决于:组织和产品固有的技术限制(即饲料原料的属性、批量大小、收集和运输程序、加工和包装方法);应用此类体系的成本效益;来源国和目的地国的要求。 在设计可追溯性系统时,饲料企业应根据预定原则(见表1)确定其目标。
可追溯性或产品追踪的应用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可追溯系统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必要程度。 由于饲料和食品生产管理的整合需要越来越多的需求和信息,因此需要更复杂、更详细的可追溯性系统。所以必须开发能结合实际、技术可行和经济可行的设备项目和设计、IT解决方案、生产工艺设计等。 有关饲料厂可追溯体系的更详细信息见该规范原文。表2为饲料厂的饲料可追溯体系的要求和措施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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