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日期:02-26 作者:畜牧兽医局- 小 + 大

第四章  宰前管理

第二十九条【生猪供货者评价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强对进厂(场)生猪的采购管理,建立生猪供货者评价制度,全面评估生猪供货者(包括生猪养殖场户、生猪经纪人、委托人等)的资质和生猪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编制合格生猪供货者名录,做好评估记录和保存。

生猪供货者评价内容应当包括生猪来源、防疫、兽药和饲料使用、运输等情况。

第三十条【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逐批对进厂(场)生猪进行查验。

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应当规定查验登记流程、生猪验收标准、生猪查验要求、不合格生猪处理、查验登记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屠宰生猪标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来源清楚,临床健康,佩戴畜禽标识,随附有效的检疫证明,符合生猪验收标准。

第三十二条【查验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确保证物相符、证物对应。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

第三十三条【查验登记记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填写并保存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记录,记录应当包括生猪进厂(场)日期、生猪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生猪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查验结果和查验人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明确生猪宰前停食停水静养时限、待宰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巡查处理和待宰静养记录等内容。生猪宰前应当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停止喂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五条【分圈管理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验收合格的生猪赶入待宰圈静养待宰,根据不同产地、不同供货者、不同批次等对生猪实施分圈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一圈一卡”的原则对待宰圈生猪实施标识卡管理,标明生猪供货者名称、生猪数量、来源、入圈时间、生猪批次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生猪宰前喷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生猪屠宰前,对生猪体表进行喷淋,洗净生猪体表的粪便、污物等。

第三十七条【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及时进行彻底地清洗消毒。

第三十八条【待宰圈清洗消毒】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每日在空圈后对待宰圈进行彻底地清洗消毒。

第五章  屠宰过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屠宰工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生猪及其产品类型确定屠宰工艺,明确主要工艺、参数和屠宰设备,制作工艺流程图,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条【屠宰生产岗位操作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屠宰规模和屠宰工艺流程设置屠宰生产岗位,制定主要岗位操作规范,并悬挂岗位标识牌。

第四十一条【屠宰前准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每日屠宰生猪前,屠宰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检查工作环境、屠宰设施设备、工器具、容器等的卫生状况和运行使用状态。

第四十二条【屠宰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严格遵守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GB/T 17236)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屠宰生产记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经营方式和产品类型,制定屠宰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屠宰生产记录表单应当包括生猪来源、供货者名称、生猪批次、宰前体重、生猪产品名称、宰后重量、生猪产品所有人、生产批号(屠宰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卫生控制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厂(场)区定期除虫灭害,屠宰生产车间配备防鼠、防蚊蝇等设施;

(二)保持屠宰生产现场清洁卫生,及时清理杂物;

(三)每日屠宰生产结束后,对屠宰生产车间等场地进行清洗消毒;

(四)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屠宰生产车间前进行洗手、消毒,更换工作衣帽和鞋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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