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走私冻肉的乱象仍屡禁不止,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更是埋下了极大的疫情隐患……近日,由中山二区检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关某桐、关某同、张某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一审宣判,有力地打击了此类扰乱出入境管理秩序、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切实服务辖区疫情防控大局,保障广大群众安居乐业。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9日下午5时许至3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关某桐、关某同、张某忠,伙同李某、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接受他人雇请,在明知所运输的冻品系走私入境的货物的情况下,分别驾驶各自的货车,前往中山市东凤镇东罟村沿海一街的沙场内装载河道上走私船内的冻品。在走私的过程中,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李某、郭某,缴获用于作案的快艇1条、汽车1辆、吊车2辆、货车5辆,装有走私冻品的上述货车及无任何合法证明的走私冻品一批(冻牛肉、冻牛杂碎、冻羊肉、冻牛筋)。 2021年4月,公安机关先后在佛山南海、东莞虎门等地抓获关某桐、关某同、张某忠等人。 经中山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被告人关某桐、关某同、张某忠走私来自疫区、不属于准予进境的冻品共计18029.18kg,经鉴证评估,该批冻品价值人民币762634.32元;走私不属于准予进境的冻品共计13284.074kg,经鉴证评估,该批冻品价值人民币694636.17元;走私普通货物类冻品11000kg,经拱北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08261.89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发后,承办检察官从快审查案件,从严把握质量。经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查清查实被告人在走私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上述3名被告人帮助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中山二区检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桐等3人二年三个月到二年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五万元到五万六千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走私冻品经常存在包装、运输、存放不当等问题,而未经海关检验检疫的走私冻肉,可能携带大量致病菌、寄生虫等,有潜在的重大卫生安全隐患和疫情传播风险,一旦流入市场,将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应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购买肉品,留意包装标签是否有中文标识及厂名、厂址等关键信息,采购冻品时可要求经营者提供冻品的来源信息。若要购买放心肉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到正规超市、菜市场等选择品牌肉类,并记得拿好小票。同时呼吁大家不参与走私,积极举报走私冻品行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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