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报告制度。各地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免疫信息统计报告工作,要将免疫信息及时逐级报至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反馈在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评价免疫效果及疫苗质量。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组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强制免疫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评估等工作,为疫苗招标及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补免。对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时,应查验畜禽养殖档案,严格核查调运畜禽来源及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并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注”栏中标注到达地饲养场(户)姓名及联系方式。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及属非法引入的畜禽禁止调运。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例行性监督检查时,要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检疫管理模块中查询调入监管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掌握调入动物到达地址及到达场(户)信息,及时开展落地监管。加强饲养场(户)的饲养情况核查、比对,追查增加动物来源、减少动物去向,确保及时发现违法引入、出售及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做好经费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保障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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