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一、目的 掌握非洲猪瘟感染和流行情况,了解非洲猪瘟病原污染面,发现传播风险因素,为精准防控和根除非洲猪瘟提供科学依据。 二、范围 全省生猪养殖场、屠宰场/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及相关运输车辆等。 三、任务与分工 (一)疫情排查。由各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每天开展一次。 (二)疫病监测 1.农业农村部门。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监测场点的采样及飞行抽检工作。 2.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全覆盖监测,其他规模养殖场随机抽检;全年完成至少2轮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农业农村部备案)抽检。负责组织完成省级非洲猪瘟飞行抽检工作(重点是2019年-2021年检出过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生猪屠宰场点)。负责组织开展市级交叉采样检测工作(对每市至少5个不同规模的生猪屠宰场点进行采样,样品由检查市带回本市检测;每市至少进行一次抽检和被抽检)。具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资格的规模猪场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测。省级任务数量见附件19。 3.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非洲猪瘟抽检,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全覆盖抽检,500-2000头的养猪场随机抽检;全年每季度完成1轮生猪屠宰场(点)的抽检;每月每个无害化处理场至少抽检1次。具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资格的规模猪场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测。各市任务数量见附件19。 4.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县非洲猪瘟抽检,对年出栏500-2000头的养猪场至少抽检20%;每月完成1轮生猪屠宰场(点)及无害化处理场的抽检。具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资格的规模猪场上下半年至少各开展1次监督检测。 四、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野猪样品应联合林草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各地根据本辖区监测计划时间安排,做好辖区内家猪、野猪的临床巡查和采样检测工作。 五、抽样数量 (一)规模猪场 1.组织样品。共采集10份。采样优先顺序为死亡猪只、发病猪只和健康猪只。死亡猪只主要采集耳尖(2平方厘米)或组织脏器样品,发病和健康猪只主要采集眼鼻和肛拭子样品或全血样品。 2.环境样品。共采集10份。在养猪场内选择3个猪舍各采集样品2份,出猪台和死亡猪只暂存场所各采集样品2份。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具备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资格的规模猪场开展监督检测时的采样数量,按照本地针对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制定的监测计划执行。 (二)生猪屠宰场/点 1.淋巴结样品。共采集10份。分别采集每头猪的颌下或肠系膜淋巴结,也可以采集组织脏器。每份样品不少于2g。 2.血液样品。共采集10份。血样为EDTA抗凝血,每份5mL左右。 3.环境样品。共采集10份。样品可在场区内的卸猪台、待宰圈、储血槽、集毛池、猪肉挂钩、污水口、生猪运输车、肉品运输车等地采集,每处采集不超过2份。 (三)无害化处理场 1.组织样品。共采集10份。主要采集猪耳尖(2平方厘米)样品,也可以采集组织脏器。 2.环境样品。共采集10份。样品可在场区内病死猪暂存场所、运输车辆货箱等地进行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