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7 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无疫小区内非洲猪瘟无疫状况。 二、企业监测 (一)抽样应覆盖所有种猪场、商品猪场,以及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 (二)种猪场、商品猪场至少每3个月抽样监测1次;饲料、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至少每1个月抽样监测1次。 (三)按照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确定每个种猪场、商品猪场抽样数量,原则上每次抽样不少于30头份。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中,每个环节每次抽样不少于5份。 三、官方监测 (一)抽样应涉及种猪、商品猪,以及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环节。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主动监测1次,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主动监测1次。每次随机抽取1个种猪场、1个商品猪场,抽样数量分别不少于30头份;饲料生产运输存储、无害化处理、洗消、运输等每个环节每次抽样不少于5份。 (三)对设有缓冲区的,对缓冲区内猪只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次抽样不少于30份。对缓冲区内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环境样品,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次抽样不少于5份。 四、采样要求 (一)养殖场采集样品应包括眼鼻拭子、肛拭子等。 (二)无害化处理环节采集样品应包括眼鼻拭子、肛拭子、组织样品等。 (三)洗消、运输环节采集样品应来自车辆、人员及环境等。 (四)饲料环节采集样品应来自成品料、环境等。 五、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RT-PCR。 六、结果报告 企业按季度将监测结果报送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无疫小区所在地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报告,逐级报至省厅。省厅将监测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8 羊布鲁氏菌病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无疫小区内羊布鲁氏菌病无疫状况。 二、企业监测 (一)血清学监测采样覆盖所有成年羊。 (二)对流产、死胎羊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 三、官方监测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主动监测1次,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主动监测1次。按照 2%的个体预定流行率、95%的置信度、90%的试验敏感性确定抽样数量。 四、采样要求 (一)血清学检测采集羊血样。 (二)无病原学检测采集胎液或流产胎儿组织。 (三)采样时要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